十四、督導及查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三十日內,至少進行一 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九)。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 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資格 。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善,並 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單位之行政 管理及輔導費補助。 (四)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署 備查(如附表十、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