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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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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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