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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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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本計畫之用人單位如下: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二)事業單位: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公營事業機構。
      3.非營利組織。
      4.學術研究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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