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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5
五、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
      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
      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
    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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