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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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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單位辦理前點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補正文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得不予
      核定。
(四)執行單位應核定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內容、人數、地點及
      補助金額等事項。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單位核
      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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