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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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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就業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中低收入戶。
(十四)具有就業意願,且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之下列人員: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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