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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3
三、本要點所稱之用人單位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
    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已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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