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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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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用人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
      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用人單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
      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
      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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