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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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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審查原則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並核定,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審查。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核定申請案時,應核定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機會之內容、數量、地點及補助金額。用人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
      核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
(四)用人單位申請文件缺件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後五個工作
      天內補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補件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五)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有不符本要點目的者,得不
      予核定。
(六)用人單位所附申請文件應符合本要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