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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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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如下: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
        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
        補助三人。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數。
      3.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
        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4.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
        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
      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已
      領取者,應予追繳: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之情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
      9.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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