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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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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執行完畢或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終止三十日內,檢附第二款文件,向原申請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
(二)應備文件如下: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
      3.個案名冊正本。
      4.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管
        理訓練紀錄。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要點之
        出勤文件。
      6.請領本要點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
        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
        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規定期限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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