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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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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之工會、縣(市)總工會之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同一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服務達十年以上
    者;或受僱於登記有案之產業工會、省(市)聯合會、全國性聯合會
    、全國性總工會之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
    同一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服務達五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
    參加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
(一)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二)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
(三)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