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每一工會團體以推薦一名參加選拔為限,並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二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參加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表(如
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
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作業,成立「優秀工會會務人
員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
(三)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額以十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