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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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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每一工會團體以推薦一名參加選拔為限,並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二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參加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表(如
      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
      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作業,成立「優秀工會會務人
      員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
(三)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額以十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