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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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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工會薦送之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予
    表揚或註銷其當選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資格:
(一)凡曾當選為本會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者。
(二)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