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工會薦送之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予 表揚或註銷其當選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資格: (一)凡曾當選為本會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者。 (二)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