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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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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
    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