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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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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
    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
(二)受處分對象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或其遺產經評估無執行實益者。
(三)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
    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