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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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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訓練計畫書(表件如附件一)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組織章程影本。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或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一)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二)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