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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庇護工場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
,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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