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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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