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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