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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