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
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
    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