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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機構、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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