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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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
險抽離,依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
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三款,將勞工保險修正為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