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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其
內容應包括訓練職類、期間、收費及退費標準、請假規定、成績評量、結
訓基準及發給結訓證書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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