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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
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
應輔導其改善。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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