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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
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