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名稱。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