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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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準則所定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
    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擬定並執行
    就業服務計畫、職務分析、工作訓練、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穩定
    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及庇護性就業員工轉銜輔導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
    定並執行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開發、整合
    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
    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一、依專業人員實際工作情形,修正第四款就業服務員及第五款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職務內容之文字。
二、依就業服務員目前服務個案之實際做法與工作項目,增加其職務內容,如協助進
    入職場穩定就業三個月後,仍有職場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職場適應服務
    ;協助庇護工場之庇護性就業員工,依其需求與評估結果,轉介至一般職場,或
    協助其至社政或醫療單位之轉銜輔導服務等。
三、鑒於第五款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有對各行業及工作職務一定程度瞭解之需求,
    爰修正資源整合與獲取,增列「開發」一詞,如對於就業市場端的掌握或資源整
    合與開發等列為其職務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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