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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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