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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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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
      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
      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
      註記列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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