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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9
九、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第七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而未繳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死亡,無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死亡情形。
(四)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死亡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
      執行無實益。
(六)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致財產不足償還。
(七)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欠費。
(九)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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