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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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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執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辦理重新
    招募外國人之人數,應符合之比率或數額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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