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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證券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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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國營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綜合證券商外,開戶往來證券商須符合下
    列信用評等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
      上。
(二)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
      上。
(三)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級
      以上。
(四)經穆迪臺灣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級以上。
(五)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六)經惠譽臺灣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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