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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證券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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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開戶往來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應終止證券商之下單交
      易:
  (一)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
  (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
        處分而有影響本基金權益之虞。
  (三)綜合證券商與國際證券集團來臺設立之證券商之自有資本適足率
        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兼營證券商之國內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
  (五)遭調降信用評等致未達第十點所定信用評等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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