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往來期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應終止期貨商之下單交易: (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專營期貨商(不含自營部門)年交 易量連續兩年未占全市場前十五名。 (二)往來期貨商其調整後淨資本額(ANC) 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 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 分,而有影響本基金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