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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期貨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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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往來期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應終止期貨商之下單交易:
(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專營期貨商(不含自營部門)年交
      易量連續兩年未占全市場前十五名。
(二)往來期貨商其調整後淨資本額(ANC) 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
      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
      分,而有影響本基金權益之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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