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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其請款期間及程序
      如下:
  (一)本部依上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安置經費執行情形於每年一月、五月
        、九月分三期撥付,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九月、次年一
        月底前,檢據前期「外國人安置業務實施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表二)向本部辦理結報及請款事宜。
  (二)安置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安置外國人之「外國人臨時安
        置名冊表」(以下簡稱外國人名冊表,如附表三)、「育兒設施
        設備申請表」(如附表四)、「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之交
        通補助申請名冊表」(以下簡稱交通補助名冊表,如附表五)正
        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三)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安置單位所報外國人名冊表、育兒設施設備申
        請表及交通補助名冊表後,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於當月
        二十五日前核撥相關安置經費。
  (四)本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安置單位使用補助經費情形。
        安置單位有違規挪用補助經費屬實者,除依法追訴其挪用之經費
        外,並取消其安置單位之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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