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委員於審查協調案件及協調成功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一)協調員無提出協調方案,僅敘述案情。 (二)協調方案顯然與爭議標的無關。 (三)協調方案僅要求或轉請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或依法裁罰。 (四)僅引用法律條文為協調方案。 (五)無爭議當事人轉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