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經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免附案件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出席委員簽名冊。 2.審查通過補助案件數與不予通過補助案件數。 3.補助中介團體費用計算公式。 4.協處爭議行政工作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第三次審查時記 載事項)。 (三)中介團體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領據( 分別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