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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審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案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主管機關最近兩年之勞資爭議案件數與本
        會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量。
  (二)各主管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量,符合本會所核算之
        補助金額或案件量,即停止補助。
  (三)審定主管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撥付協調案件補助費至各中介團
        體帳戶,並副知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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