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會審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案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主管機關最近兩年之勞資爭議案件數與本 會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量。 (二)各主管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量,符合本會所核算之 補助金額或案件量,即停止補助。 (三)審定主管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撥付協調案件補助費至各中介團 體帳戶,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