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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管機關應不定期就轄下轉介勞資爭議協處工作進行查察,並於年
      度結束後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內檢查結果提出報告,送本
      會參考(檢查報告書如附件四)。
    前項年度檢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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