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主管機關所送轄內中介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 部不予補助,已補助之款項將全數追回,並自當年度起停止補助三 年: (一)審查會之組成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審查會未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申請補助案件檢附之資料不符第十三點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 (四)經抽查協調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案數報。 (五)經抽查未依本要點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六)主管機關未依第十八點提出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