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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管機關所送轄內中介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
      部不予補助,已補助之款項將全數追回,並自當年度起停止補助三
      年:
  (一)審查會之組成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審查會未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申請補助案件檢附之資料不符第十三點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
  (四)經抽查協調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案數報。
  (五)經抽查未依本要點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六)主管機關未依第十八點提出檢查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