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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簡稱中介團體),係指其章程明
    定以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人民團體
    或基金會。
  前項人民團體之組成應包含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之代表所組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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