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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中介團體所提出之協調案件及諮詢服務案
    件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
    人。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中介團體之理監事、會務人員不得為
    審查委員。外聘審查委員之人選,應先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聘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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