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中介團體所提出之協調案件及諮詢服務案 件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 人。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中介團體之理監事、會務人員不得為 審查委員。外聘審查委員之人選,應先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