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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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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委員遴聘,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
      後,報經本局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或具
        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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