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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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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其關係
        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三)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
        項職務。
  (四)評審委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該評
        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人
        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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