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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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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一)事業機構獎:表揚八家。其中,中小型企業表揚家數以不低於三家
      為原則。
(二)專業團體獎:表揚二家。
    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
    得從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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