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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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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意願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所訂之團體獎及個人獎參選方
    式進行報名。
    報名參選團體獎者,應以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單位負
    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單位有多個分支機
    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且每一事業機構或專業團
    體僅能就團體獎分類中擇一參選。
    報名參選個人獎者,須由所屬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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