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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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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
        件八)。
  (六)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本署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以
      支出分攤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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