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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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勞
    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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